为进一步改善石家庄市空气环境质量,石家庄市政府决定,10月底前,在三环路以外建成1-2个型煤厂,满足市区城郊(中)村居民生活用煤。此外,农村取暖燃煤小锅炉全部改烧低硫型煤,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%以上,正定县、栾城县、藁城市、鹿泉市要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,其他县(市)、区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。
无手续、违法经营的储煤场2013年底前全部取缔
石家庄市政府要求,2013年底前,全面取缔无手续、违法经营的储煤场;对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,立即停业整顿,整顿不达标的不得重新营业,到2014年6月底前,仍不达标的全部取缔;对紧邻国道、省道、旅游道路、学校、医院、村庄、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地点的储煤场,全部取缔。
对于新建、整合、保留的储煤场,要按环保要求进行高标准建设。要有环评验收手续,制定环保工作制度,配备固定环保工作人员,储煤场必须建设防渗漏、防流失、防扬尘等措施,必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1米的挡风抑尘墙(网),高于煤堆5米以上的要设有苫盖等措施进行抑尘。
此外,要求储煤场内必须设置移动式喷淋洒水设备,每天喷淋洒水不少于2次。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,储煤场要增加洒水频次,禁止车辆进出装卸煤炭。
2014年底前,完成储煤场向煤炭物流园区集中
在赞皇县、元氏县、井陉县、平山县、行唐县、灵寿县、矿区等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主要集散地,分别建设高标准的煤炭物流园区(基地),2014年底前,完成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向园区(基地)集中。
此外,要健全煤炭物流园区(基地)的各项配套服务。加快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,引进现代化大型物流配送网络,建立标准化的仓储和质量检测体系,完善各项金融服务。
县域城乡居民燃用优质低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,用煤价格差异由政府补贴
本着“政府引导、财政补贴、居民负担不增、企业利益兼顾”的原则,逐步推行县域城乡居民燃用优质低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工作。
按照不增加城乡居民经济负担的要求,居民只负担原煤价格,与型煤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有关县(市)、区财政补贴。型煤加工企业做好型煤配送中心建设,确保平原地区县(市)、区实现配送供应网络全覆盖,西部山区县覆盖率达到60%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