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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物管理制度
来源:山西煤矿设备网    时间:2011-10-08 10:35:21.0    浏览:16040

(1)严格限制携带易燃、易爆物品下井,确属井下需要者,必须符合规定,并办理手续。
(2)严禁向地面裂缝、废弃的井口或其它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、棉纱、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。
(3)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、煤油和变压器油。井下使用的润滑油、棉纱、布头和纸等,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,严禁扔、洒在井巷、峒室和采空区内。
(4)井下清洗风动工具,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。
(5)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。
(6)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皮带。
 凡存在可燃材料、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,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,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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